实验室认可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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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可流程及收费标准
认可流程
1.意向申请
申请方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CNAS秘书处应向申请方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2.正式申请
2.1 申请方应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2.2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方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方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至少参加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或比对计划、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应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方造成延误除外。否则应进一步了解情况,需要时征得申请方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以确定申请方是否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请方不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则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2.3 在资料审查协商或初访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2.4 当申请方申请进行检测/校准或其他能力的认可并得到正式受理后,只要可能,将要求申请方必须参加适宜的能力验证计划。
3.评审准备
3.1 CNAS秘书处指定评审组并征得申请方同意,如申请方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
3.2 评审组审查申请方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方采取纠正措施。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认为需要时可与申请方协商进行预评审,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做进一步了解,不做咨询,但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预评审报告。在申请方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3.3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长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告。CNAS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3.4需要时CNAS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4.现场评审
4.1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方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进行现场评审。
4.2在对申请方的检测/校准检查或其他能力进行现场评审时,应利用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必要时安排测量审核。CNAS将把申请方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评审组还要对申请方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和检测、校准方法及检测、校准程序,能对检测、校准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已认可机构义务,以及带认可标志检测/校准检查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测、校准检查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4.3 现场评审结论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由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
4.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报告复印件提交给被评审方。
4.5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提交纠正措施计划,提交给评审组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组长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6 纠正措施验证后,评审组长将确认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料报CNAS秘书处。
5 评定
5.1 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资料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如能力验证、投诉、争议等)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方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决定。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a) 同意认可;
   b) 部分或全部不认可;
   c) 部分或全部暂停认可。
5.2 经评定后,由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6 批准发证
6.1 CNAS秘书长经授权签发认可证书。
6.2 CNAS向已认可机构颁发认可证书、认可决定通知书以及认可标志
章,阐明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6.3 ?CNAS秘书处负责将获得认可的机构及其被认可范围列入已认可机
构名录,予以公布。
6.4 未被批准认可的申请方,自被通知起6个月之内不得再向CNAS
秘书处提出申请。
收费项目与标准
1.认可收费项目为:申请费(初次评审、复评审、扩项评审等申请时收取)、评审费(初次评审、复评审、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等时收取)、审定与注册费(初次评审、复评审、扩项评审等时收取)、年金和工本费。
2.认可收费标准为:
申请费:600元;
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一般规模实验室认可委委派3名评审员,评审时间为3天)
审定与注册费:600元;
年金:1000元;
工本费:CNAS印制文件资料实际支出的成本费。
对港澳台及国外机构的认可收费标准可依据国际惯例与被评审方协商确定。
3.CNAS根据申请方或已认可机构的规模和评审范围的大小,以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为原则,确定评审所需的人日数。
4.评审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申请方或已认可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