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AL01
实 验 室 认 可 申 请 书
Application for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实验室名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
申请须知
- 实验室在填写《实验室认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前应认真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表说明。
- 本申请书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初次申请、复评审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申请及变更的申请。
- 实验室在提交本《申请书》前应了解并自愿遵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有关认可的政策和要求。CNAS的认可规范文件可在CNAS网站(www.cnas.org.cn)查阅。
- 认可所需费用请参见CNAS-RL0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 认可受理的条件和要求请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 申请/已获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CNAS的权利和义务请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 申请实验室对CNAS做出的认可决定有异义时,请按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进行申诉。
- CNAS对开展内部校准实验室的认可要求,参见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
- 当实验室申请校准项目认可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要求。
- 实验室不能以认可准则(标准)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 CNAS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当审查结果为“暂缓实施现场评审”时,实验室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达到规定要求后,需运行3个月以上,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 如实验室需同时进行国家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时,请从CNAS网站下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并直接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递交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 实验室递交本《申请书》的同时,应交纳申请费(人民币:500元)。对港澳台及国外实验室的相关认可收费标准,依据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申请费可汇入:
户 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学知支行 账 号: 01090375700120111004509 汇款用途:实验室认可申请费 |
- 实验室须提交2份本《申请书》(含附表内容)书面文本和1份电子版本,电子媒介可以是光盘、U盘等载体,也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可发至:
认可三处:shenqing-3@cnas.org.cn
认可四处:haop@cnas.org.cn
认可七处:chuping@cnas.org.cn(初次申请)
随本《申请书》提交的文件资料在申请时可只提交1套。
填 报 说 明
1.本《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要字迹清楚。
2.本《申请书》书面文本有关项目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 页,共 页。
3.本《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允许更改。
4.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5.本《申请书》须经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中除特别注明外,简称“实验室”均包括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
7.开展内部校准的实验室,应就内部校准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填写申请书附表4-2。
8. 本《申请书》“随本申请书提交的文件资料”栏目中所提及的“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及不确定度评估报告”,是指提交每一申请认可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以及与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相对应的不确定度评估报告,并能覆盖申请认可的方法。
9. 本《申请书》中“租用设备”是指当实验室利用租用设备/设施作为实验室的能力申请认可时,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能对租用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并能控制其校准状态和使用环境,且同一台设备不能同时作为两个及以上实验室的能力认可。
实验室声明
1. 本实验室自愿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
2. 本实验室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和相关要求的规定。
3.本实验室保证本《申请书》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在认可评审活动中向CNAS和评审组提供真实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提供虚假或不准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4. 本实验室服从CNAS秘书处的各项评审安排,愿意向CNAS提供认可评审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评审工作提供方便。
5. 本实验室保证不论评审结果如何,均按规定向CNAS交付有关的认可费用。
申请认可实验室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名:
申请认可实验室盖章:
年 月 日
合格评定机构廉洁自律承诺
本机构承诺:
- 不给予CNAS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及观察员任何费用,包括有价票证、礼品券(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报销除外);
- 不给予CNAS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及观察员礼品;
- 不安排过度的接待,包括食宿、旅游和其它娱乐活动;
- 不为评审人员和观察员在评审期间的就餐安排饮酒;
- 不为评审人员和观察员的任何亲友做任何接待安排;
- 不接受CNAS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及观察员针对上述方面及国家规定的有关廉政政策的无理要求,并向CNAS反映。
本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被CNAS中止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资质等处理决定。
申请认可机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名:
申请认可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实验室概况(本栏须以中英文填写) | |||||||||||||||||||||
名 称 | |||||||||||||||||||||
Name of laboratory | |||||||||||||||||||||
地 址: | |||||||||||||||||||||
Address: | |||||||||||||||||||||
电话(Tel) | 传真(Fax) | 邮政编码(Postcode) | |||||||||||||||||||
网址(Website) | 电子信箱(E-mail)(联系人) | ||||||||||||||||||||
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Tel) | |||||||||||||||||||
Person in Charge | Position | 电子信箱(E-mail) | |||||||||||||||||||
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Tel) | |||||||||||||||||||
Contact Person | Position | 手机(Mobile) | |||||||||||||||||||
实验室所在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此项不填): Name of parent organization(Not applicable if the laboratory is a legal ent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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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Tel) | |||||||||||||||||||
Legal Representa-tive | Position | 传真(Fax) | |||||||||||||||||||
电子信箱(E-mail) | |||||||||||||||||||||
二、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 |||||||||||||||||||||
□ 扩大认可范围(原证书号: 有效期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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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验室基本信息 | |||||||||||||||||||||
实验室类别: □检测实验室(□开展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 □“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 □校准实验室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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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 □离开固定设施的现场 □临时 □可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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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情况: 最近3年内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共 次,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共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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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人员及设施(存在多场所或分支机构时,请按不同地点填写此栏): 实验室始建于 年,现有工作人员 名,其中管理人员 名,检测/校准/鉴定人员 名。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试验场地 平方米,主要仪器设备 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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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技术能力(存在多场所或分支机构时,请按不同场所填写此栏): 实验室申请的检测领域描述: 校准领域描述: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描述: 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范围: 检测的产品/产品类别 项;校准的测量仪器 台(套);鉴定领域/对象类别 项。 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授权签字人: (名) 实验室对检测分包项目的说明(若有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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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多场所或分支机构的说明(若有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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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获得其他认可机构认可的说明: | |||||||||||||||||||||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初始运行时间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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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书附表(仅填写与申请认可有关的内容,当实验室存在多场所或分支机构时,应分别填写以下附表) | |||||||||||||||||||||
附表1-1:实验室授权签字人一览表(中、英文) 1-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附表2-1:申请的检测能力范围(中、英文) 2-2:申请的校准能力范围(中、英文) 2-3:申请“能源之星”检测能力范围(中、英文) 2-4:申请的鉴定能力范围(中、英文)(仅供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填写) 附表3:实验室人员一览表 附表4-1: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核查表 4-2:校准实验室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核查表 4-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核查表 (仅供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填写) 附表5-1: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测量审核一览表 5-2:实验室参加实验室间比对一览表 附表6-1:实验室检测能力变更申请表(需要时填报) 6-2:实验室校准能力变更申请表(需要时填报) 6-3:实验室鉴定能力变更申请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需要时填报) 附表7-1: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初次申请、复评审申请时填写) 附表7-2: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初次申请、复评审申请时只需填写此核查表) 附表8: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 附表9: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技术能力维持状况自查表(复评审申请时填写) 附表10:实验室分类信息表(初次申请、复评审申请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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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本申请书提交的文件资料 | |||||||||||||||||||||
1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没有变化时,仅在初次评审和复评审时提供) 2.实验室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在已认可的技术领域内扩大认可范围(不包括扩地点)时可不提供) 3.实验室进行最近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资料(初次申请时提交) 4.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 5.实验室平面图 6.实验室所从事活动的说明,以及当实验室是法人实体的一部分时,两者关系的说明。 7. 对申请认可的标准/方法现行有效性进行的核查情况(提交核查报告) 8.对申请认可的国外标准的核查情况(包括是否有国外标准、当国外标准未进行翻译时试验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外语理解能力) 9.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证明材料) 10.对于初次申请认可和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实验室,在申请范围内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证据。 11.参加实验室间比对的情况(提交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和评价) 12.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及不确定度评估报告 13.量值溯源的描述(如量值溯源图)(仅申请校准能力认可或开展内部校准时提供) 14.申请“能源之星”检测的实验室还应提供: 1)填写的能源之星产品分类表(从EPA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energystar.gov/index.cfm?c=third_party_certification.tpc_labs) 2)“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检测程序对应一览表 15.其他资料(若有请填写)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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